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6执恢217号申请执行人赵光贵,男,196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蔡宏兴,男,195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张秀珍,男,196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宜昌市夷陵区。本院在执行赵光贵与蔡宏兴、张秀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当事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夷陵民初字第005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雷必强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胡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