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506执恢217号

赵光贵、蔡宏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20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光贵,蔡宏兴,张秀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6执恢217号申请执行人赵光贵,男,196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蔡宏兴,男,195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张秀珍,男,196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宜昌市夷陵区。本院在执行赵光贵与蔡宏兴、张秀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当事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夷陵民初字第005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雷必强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胡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