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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执恢1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赵志铭与刘军、丁梦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志鹏,刘军,丁梦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恢116号申请执行人:赵志鹏,男,198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汉江北路。被执行人:刘军,男,198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枣阳市人,住枣阳市吴店镇新庄村。被执行人:丁梦霞,女,198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枣阳市人,住枣阳市吴店镇新庄村。本院在执行赵志鹏与刘军、丁梦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乾向东执行员  袁本华执行员  靳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