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执恢1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赵志铭与刘军、丁梦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志鹏,刘军,丁梦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恢116号申请执行人:赵志鹏,男,198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汉江北路。被执行人:刘军,男,198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枣阳市人,住枣阳市吴店镇新庄村。被执行人:丁梦霞,女,198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枣阳市人,住枣阳市吴店镇新庄村。本院在执行赵志鹏与刘军、丁梦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乾向东执行员 袁本华执行员 靳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