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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4民初70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1-31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与邓彪、谢建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邓彪,谢建华,彭明忠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民初7007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马超西路298号。法定代表人何季歆。委托代理人熊华,该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尧,该公司法律事务专员,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邓彪,男,汉族,1961年9月2日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被告谢建华,女,汉族,1963年11月30日生,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彭明忠,男,汉族,1969年4月11日生,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受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与被告邓彪、谢建华、彭明忠信用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按法律规定申请减交、免交、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肖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先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