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121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小丽与王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丽,王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12127号原告:李小丽,男,汉族,1987年7月14日生,住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培,河南万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超,男,汉族,1993年3月26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丽诉被告王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丽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学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甜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