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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81执5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徐金明、姜志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金明,姜志伟,曾朝兵,徐爱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566号申请执行人:徐金明,男,197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慧仙,女,197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系申请执行人妻子,住江山市。被执行人:姜志伟,男,1973年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山市。被执行人:曾朝兵,男,197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山市。被执行人:徐爱洪,女,197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山市。徐金明与姜志伟、曾朝兵、徐爱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24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金明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姜志伟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按判决书确定的利率计算)、曾朝兵、徐爱洪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0月20日申请执行人徐金明与被执行人曾朝兵、徐爱洪自行协商达成还款计划,并已履行到位执行款30000元,另经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曾朝兵名下有浙H×××××小车一辆,其他被执行人名下均无商品房、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仅有少量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徐金明明确表示对上述车辆同意不采取查封等措施,同时对被执行人曾朝兵、徐爱洪同意不采取失信及冻结银行存款等强制措施,并向本院提出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申请。本院已将上述查明的事实和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徐金明,申请执行人对此未提出异议,并向本院提出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还款协议履行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善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浩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