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192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田维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田维生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9222号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洪湖东路11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992752263。主要负责人:彭彬,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庆华,北京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未名,北京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维生,男,1972年11月4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田维生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90元,减半收取345元,由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骁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罗园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