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02执12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杨媛媛、赵强、向粤丽申请执行广元驰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媛媛,赵强,向粤丽,广元弛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02执1276号申请执行人:杨媛媛,女,198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赵强,男,199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向粤丽,女,199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广元弛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我院(2016)川0802民初40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广元弛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广元弛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4113.10元(逾期交房补偿款18049.70元、2016年2月8日至2016年6月31日年收益补偿金15484.90元、2016年7月1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年收益补偿金49062.50元、案件受理费371.00元、执行费1145.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邓小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梅洪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