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民初203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徐爱付与杨争、袁玉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爱付,杨争,袁玉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2038号之三原告:徐爱付,男,196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杨争,男,1987年9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袁玉莲,女,198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原告徐爱付与被告杨争、袁玉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徐爱付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爱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爱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0元,由原告徐爱付负担。审 判 长 王旭东人民陪审员 陶 丽人民陪审员 张朝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炳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