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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民初203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徐爱付与杨争、袁玉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爱付,杨争,袁玉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2038号之三原告:徐爱付,男,196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杨争,男,1987年9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袁玉莲,女,198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原告徐爱付与被告杨争、袁玉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徐爱付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爱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爱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0元,由原告徐爱付负担。审 判 长  王旭东人民陪审员  陶 丽人民陪审员  张朝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炳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