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2执4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黄安根、傅秋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安根,傅秋平,傅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2执4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安根,男,1975年5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樟树市人。被执行人傅秋平,男,196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樟树市人。被执行人傅丽萍,女,1965年7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樟树市人。黄安根申请执行傅秋平、傅丽萍、傅静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傅秋平、傅丽萍、傅静雯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傅秋平、傅丽萍偿付借款本息1487800元,(2017年8月5日后的迟延履行金另行计算)受案费22854元,执行费17699元。但被执行人傅秋平、傅丽萍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傅秋平、傅丽萍的银行存款1528353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炜审判员 黄乃军审判员 汪功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敏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