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民终33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闯、张振兴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闯,张振兴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民终33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闯,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振兴,男,汉族。上诉人张闯因与被上诉人张振兴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17)豫0403民初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首先,张闯、张振兴提交的《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许可证》显示双方均“东至路,西至路”,但根据目前现场情况,此“东至路”的路是指哪条路并不明确清楚。其次,张振兴与李换、张春坡调换的耕地是否包括《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许可证》上显示的“东至路”的路?此块耕地具体的位置、四至、边界等事实不清。进一步查清以上事实利于更好地解决双方争议的问题。综上,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17)豫0403民初37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卫东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闯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瑞英审 判 员 彭 莉审 判 员 张姗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杨 磊书 记 员 王钰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