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84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裕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裕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8495号原告: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徐奎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迎春,女,汉族,住胶州市,系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浙江裕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法定代表人:孙乐禄,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翔宙,山东泰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裕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至1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故案件受理费应调整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应退还原告17919元。审判员 郑晓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晓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