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1执2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高伟与李剑平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伟,李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1执2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伟,男,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李剑平,男,汉族,1972年9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涡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1民初577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剑平收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剑平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李剑平的银行存款30092.40元。(账号:1*********************7)。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中健审判员 : 李 涛审判员 : 张 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 石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