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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3刑初1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薛志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志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423刑初184号公诉机关洪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志平,男,1973年7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夹江县。1990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夹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1996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夹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1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夹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3年11月因被发现还有盗窃漏罪被夹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2010年9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9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9月24日因吸食、注射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4年2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夹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8月1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洪雅县看守所。洪雅县人民检察院以洪检公诉刑诉﹝2017﹞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志平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洪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瞿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志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11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薛志平窜至洪雅县洪川镇禾森大道阳光上城小区,将被害人罗某1停放的一辆车牌号为川Z×××××号的125型二轮摩托车盗走。后公安民警于当日在夹江县黄土镇瓷镇路一红绿灯路口将被告人薛志平抓获,并将被盗车辆追回。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2340元。案发后,被告人薛志平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洪雅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到案情况说明,被告人薛志平的供述,被害人罗某1的陈述,证人张某、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被盗财物价格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前科劣迹材料以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薛志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薛志平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薛志平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薛志平所盗车辆已追回,未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量刑时可酌情考虑。被告人薛志平多次违法犯罪,屡教不改,其主观恶性较深,应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薛志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8月11日起至2018年6月10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龚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