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刑初11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谭德军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1刑初113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德军,男,198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现住重庆市万州区。2017年6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渝万州检刑诉[2017]第1069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5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谭德军酒后驾驶渝******两轮摩托车从周家坝海关转盘附近出发,往天城东路方向行驶,行驶至海关路与天城东路岔路口附近时,与他人摩托车发生挂擦。交巡警赶到现场后发现被告人谭德军有酒驾嫌疑,遂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测试值为197mg/100ml。随后交巡警将其带至万州区中西医结合医院提取血样备检。经认定,被告人谭德军承担本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经检验,被告人谭德军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0mg/100ml。2017年7月26日,被告人谭德军酒后无证驾驶渝******两轮摩托车从申明坝马娃烤鱼店出发,经申明北路行驶至兴隆街时,与一辆停在路边的货车发生碰撞,后被交巡警查获。侦查人员发现其涉嫌酒驾,随后将其带至重庆市三峡中心医院提取血样备检。经鉴定,被告人谭德军承担本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告人谭德军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5mg/100ml。被告人谭德军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其二个月至五个月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谭德军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德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邬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梦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