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4民初17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刘艳荣与历忠波、赵南松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荣,历忠波,赵南松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4民初1725号原告:刘艳荣,女,1960年3月7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宁安市。被告:历忠波(历波),女,1979年3月8日出生,满族,业主,住宁安市。被告:赵南松,男,1976年5月6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住宁安市。原告刘艳荣与被告历忠波、赵南松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刘艳荣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艳荣以暂时无法找到被告历忠波、赵南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艳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艳荣负担。审 判 员 吴宝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靳来香书 记 员 曲 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