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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4民初17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刘艳荣与历忠波、赵南松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荣,历忠波,赵南松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4民初1725号原告:刘艳荣,女,1960年3月7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宁安市。被告:历忠波(历波),女,1979年3月8日出生,满族,业主,住宁安市。被告:赵南松,男,1976年5月6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住宁安市。原告刘艳荣与被告历忠波、赵南松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刘艳荣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艳荣以暂时无法找到被告历忠波、赵南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艳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艳荣负担。审 判 员 吴宝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靳来香书 记 员 曲 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