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终31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奉均、郝爱华与济南东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奉均,郝爱华,济南东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亮,罗蕴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终31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奉均,男,195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兆军,山东丰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化卿,山东丰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郝爱华,男,195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东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徐奕,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玉兰,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徐亮,男,196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审被告:罗蕴华,男,194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上诉人王奉均、上诉人郝爱华因与被上诉人济南东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徐亮、原审被告罗蕴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奉均、上诉人郝爱华于2017年10月19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王奉均、郝爱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奉均、上诉人郝爱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822元,减半收取1911元,由上诉人王奉均、上诉人郝爱华各负担955.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海涛审判员 何菊红审判员 唐鸣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 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