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222执12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赵玉林、王宏涛、时新生、祁得强与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豫0222执1209号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你与赵玉林、王宏涛、时新生、祁得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20日作出的(2016)豫0222民初15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立即履行下列义务:向赵玉林、王宏涛、时新生、祁得强支付116000元。向赵玉林、王宏涛、时新生、祁得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执行费1640元。逾期不履行的,将根据情节依法进行信用惩戒,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开封分行通许县支行户名:通许县人民法院账号:9558831703000081101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