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70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宏欣与侯节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宏欣,侯节节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3民初7022号原告:刘宏欣,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帅印,河南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节节,男,198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华,河南修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璐瑶,河南修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宏欣与被告侯节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宏欣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帅印、被告侯节节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宏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半年(自2016年12月11日至2017年6月11日止)租金4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63040元,以上共计66304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租赁合同》,原告将位于郑州市××区时尚精品街××号房屋共计110平方米租赁给被告使用,双方约定年租金为80万元,每半年支付一次租金。现被告仅支付了半年租金,租金截止日期为2016年12月10日,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半年租金到期前10天就缴纳下半年的租金40万元。但是被告却迟迟不予缴纳,根据《租赁合同》约定被告逾期支付租金应当按照双倍日租金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侯节节辩称,我不欠原告房租,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该房屋系杨圣呼承租北京华联的房屋,转租给刘宏欣,刘宏欣又转租给我。依据《租赁合同》第十五条,我提前一个月通知了刘宏欣,并在房租到期日前搬离了该房屋。现该房屋已经被杨圣呼收回,转租他人。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2016年6月6日,刘宏欣(甲方)与侯节(乙方,即本案被告)签订一份《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出租房屋坐落于郑州市××区时尚精品街××号;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作为营业用房。面积110平方米,使用面积88平方米。租赁期2年,自2016年6月11日起至2018年6月10日止。租赁期满后除一方提出不再续租外,租赁期按原期限自动延长。甲方不同意续租的,应于租赁期满前1个月内通知乙方,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权;租金为人民币捌拾万元整/年,押金50000元整;租金以现金支付,每半年支付一次。具体支付方式为本合同签订后10日内,乙方支付第一次租金及房租押金。以后支付时间为提前10日支付;合同期内,如乙方决定不再租赁该房屋时,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并向甲方交纳水电费、物业费保证金,待双方解除合同时双方进行清算,清算后如有余额,甲方应及时退还。2.合同签订后,原告将被告承租的房屋交由被告使用,被告向原告交纳了2016年12月10日前的半年租金。后因被告以房租太高,又承租了其他房子,故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2016年12月11日以后的租金。2016年12月7日,因被告搬出承租房屋内的物品,引起原、被告发生纠纷,并拨打“110”报警。此后,被告未再使用该房屋。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在合同履行期内决定不再租赁该房屋,应提前一个月通知。2016年12月7日,虽然被告搬离房屋时未提前一个月通知原告,但是原告也知此事,双方并发生纠纷,可视为原告自此已知道被告不再租赁该房屋。根据本案案情,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原告一个月的租金,弥补原告损失。原、被告的其他主张,对方均不认可,且证据不力,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侯节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宏欣66667元;二、驳回原告刘宏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30元,由原告刘宏欣负担5215元,由被告侯节节负担52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崔瑞玲人民陪审员 王泽清人民陪审员 李红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冬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