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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1民初42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6-06

案件名称

周青青与汪锦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青青,汪锦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21民初4211号原告:周青青,女,198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阜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汝杰,浙江浙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锦明,男,197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秋杰,浙江品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青青与被告汪锦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青青于2017年10月20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青青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15元,由原告周青青负担。审判员  钱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沈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