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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0民初228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英达方物业有限公司与陈伯良、罗经如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英达方物业有限公司,陈伯良,罗经如,陈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22891号原告:上海英达方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邢荣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上海远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伯良,男,194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罗经如,女,195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陈坚,男,197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上海英达方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伯良、罗经如、陈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上海英达方物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要求不再缴纳诉讼费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龚立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好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