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6民初20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2017)湘1126民初2058号原告湖南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井兵、谢海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井兵,谢海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6民初2058号原告:湖南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远县东溪街道泠江东路66号。法定代表人:尹青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少安,男,宁远县农村商业银行职工。被告:王井兵,男。被告:谢海英,女。原告湖南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井兵、谢海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湖南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湖南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关茂达审判员 许树生审判员 何 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芊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