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13执4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贵州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黄继业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继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13执406号申请执行人贵州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文薇,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黄继业,男,1944年8月28日生,苗族,住贵阳市白云区。本院执行的贵州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黄继业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2016)黔0113民初29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强制执行,现将(2017)黔0113执406号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113执4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蒋 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章振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