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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执18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东莞市长田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成谷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长田电子有限公司,深圳成谷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执18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长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莆心湖社区河畔路9号奥克斯工业园A3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41736883B。法定代表人:徐金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劲松,广东历维永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巨星,广东历维永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成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黄阁路***号龙岗天安数码创新园*号厂房A5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42472289。法定代表人:周健。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长田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成谷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2015)穗仲莞案字第2120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债权权益人民币62357.33元及相关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报财产表》,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扣划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深圳分行开设40×××91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0000元,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分行开设69×××75账户内余额人民币200000元,总计人民币210000元,扣缴执行费1214元,执行款人民币87616.11元已汇付至申请执行人账户,剩余款项人民币121169.89元已退付被执行人指定账户。本院认为,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2015)穗仲莞案字第2120号裁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并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执行措施)。申请执行费1214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一、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2015)穗仲莞案字第2120号裁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解除被执行人深圳成谷科技有限公司755921667110901账户的冻结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振宇审判员  白田甜审判员  黄泽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