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4民初18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李琦与湖北元创世纪设计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琦,湖北元创世纪设计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4民初1842号原告:李琦,男,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现住武汉市蔡甸区。被告:湖北元创世纪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三角路水岸国际3号地块第1单元1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证号91420106MA4KLDE87M。法定代表人:熊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灿,该公司员工。原告李琦与被告湖北元创世纪设计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后。原告李琦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琦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琦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97元,减半收取198.5元,由原告李琦负担。审判员 朱清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红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