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1民初43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舞钢市瑞福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栗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舞钢市瑞福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栗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1民初4313号原告:舞钢市瑞福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舞钢市寺坡大石门路西44号楼101室。法定代表人:张焕之。被告:栗某某,女,成年,住舞钢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舞钢市瑞福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栗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舞钢市瑞福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栗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对被告栗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舞钢市瑞福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广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夏 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