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73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敖汉赤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康喜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敖汉赤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康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敖汉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7358号原告:敖汉赤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码证69006014-9,住所地敖汉旗新惠镇新城区理想家园三楼。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委托代理人:冯某,公司员工。被告:康某,女,年龄、民族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敖汉赤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康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康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敖汉赤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敖汉赤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康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韩志楠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刘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