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02民初27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原告徐伟与被告王洋董晓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伟,董晓萍,王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02民初2748号原告:徐伟,男性,1974年2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董晓萍,女性,196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洋,男性,198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原告徐伟诉被告王洋,董晓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徐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12800元;2.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4日,2016年5月4日被告母子二人从原告处借款20000元,承诺2016年7月4日归还,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到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归还借款,最后电话也打不通了。现提起诉讼,维护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二)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20元,不予收取,原告徐伟持票办理退费手续。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晓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 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