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民初82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付宇雄与张国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宇雄,张国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8220号原告:付宇雄,男,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张国彬,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涪陵区。原告付宇雄诉被告张国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付宇雄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国彬的起诉。原告付宇雄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宇雄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付宇雄负担。审判员 樊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梅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