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06执43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朱敏与田浩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敏,田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6执4396号申请执行人朱敏,男,195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田浩,男,196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敏与被执行人田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田浩(共有人田金坤)名下的位于上海市静安区彭浦新村XXX号XXX室房屋产权,期限到2020年5月23日,另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银行帐户、证券、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桑 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戴维峰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