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3执4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汪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3执46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汪某某,女,汉族,个体工商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依据商南县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7)陕1023民初79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告张某某、汪某某向原告王某某偿还借款15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775元。被执行人张某某��汪某某未按期偿还借款150000元、案件受理费1775元。据此,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张某某、汪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中,2017年10月22日因被执行人张某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行为,经合议庭合议报院长批准,对其违法行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拘留期间因被执行人张某某认识到违法行为,并有悔改表现,积极配合执行,经合议庭合议报请院长批准,对张某某提前解除司法拘留。被执行人张某某于释放当日直接给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兑付执行款5万元。同时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汪某某自行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张某某、汪某某于2018年1月17日前向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支付执行款101775元���双方自行给付,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执行费2177元由被执行人汪某某承担。现本案执行完毕。经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2017)陕1023民初79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被执行人张某某、汪某某未履行和解协议,权利人王某某可申请人民法院重新立案恢复对原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振勇审判员 范进生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汪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