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921民初24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王洪兴与黄俊庆、安达市龙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兴,黄俊庆,安达市龙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1民初2469号原告王洪兴,男,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被告黄俊庆,汉族.被告安达市龙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立新,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代国峰,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王洪兴诉被告黄俊庆、安达市龙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至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5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审判员 唐 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雅拉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