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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司救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天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司法救助决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2017)鄂司救执69号救助申请人:刘天芝,女,194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宜城市小河镇余云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206231966********。救助申请人刘天芝因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曹必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向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申请司法救助。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审查查明,2013年9月14日下午3时许,刘天芝乘坐其丈夫张某无证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沿250省道由西向东行使至与雷河辛常村九组道路交叉路口左转弯时,被曹必财无证驾驶的无牌号摩托车直接从沿侧面撞击,造成张某受伤,电动车毁损,张某受伤后,住院14天,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后刘天芝向宜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宜城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2016J鄂06**民初230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判令:一、曹必财赔偿刘天芝,因其致张某死亡损害丧葬费23660元、死亡赔偿金59220元、护理费1194.3元、交通费2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住院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16416.99元,合计120771.29元,扣减已付4900元,下余115871.2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二、驳回刘天芝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宜城市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曹必财无可供执行财产,其现患有癌症,是低保户,目前还负债累累,无能力履行赔偿义务。刘天芝其家庭遭遇小儿子身患肝硬化,经两次大手术、医治多年但未能保住生命,其丈夫张某在抗美援越战争期间,两次受弹伤住院,后身体留下疾患,长期吃药,无力进行农业生产,2016年9月因交通事故医疗无效身故。两次遭遇对刘天芝家庭造成重大打击,且刘天芝已年逾七旬,其家庭生活非常困难。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审查认为,刘天芝的救助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法发﹝2016﹞16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国家司法救助分类量化标准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给予刘天芝司法救助金41000元。本决定为生效决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