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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424民初7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何甲卿与黄艳兰、赵一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甲卿,黄艳兰,赵一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424民初772号原告:何甲卿,男,1974年7月1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大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贵普,广西中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艳兰,女,1965年11月2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大新县。被告:赵一宁,男,1967年9月2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大新县。原告何甲卿与被告黄艳兰、赵一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晏燕霞人民陪审员  黄道平人民陪审员  雷永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农勇军书 记 员  唐艳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