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424民初7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何甲卿与黄艳兰、赵一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甲卿,黄艳兰,赵一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424民初772号原告:何甲卿,男,1974年7月1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大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贵普,广西中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艳兰,女,1965年11月2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大新县。被告:赵一宁,男,1967年9月2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大新县。原告何甲卿与被告黄艳兰、赵一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晏燕霞人民陪审员 黄道平人民陪审员 雷永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农勇军书 记 员 唐艳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