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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执29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浙江泰控电气有限公司与辽宁精益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2执290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泰控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XX光电脑电力仪器有限公司内),组织机构代码:063184804。法定代表人林锡蝉。被执行人辽宁精益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6831877-X。法定代表人钱爱。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82民初654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7年05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泰控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精益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辽宁精益电控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辽宁精益电控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辽宁精益电控设备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浙江泰控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辽宁精益电控设备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泰控电气有限公司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382执290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辽宁精益电控设备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尚浙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南豪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