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刑更4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陈家喜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家喜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1刑更409号罪犯陈家喜,男,1971年6月7日出生于广西贺州市,汉族,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监狱二监区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9日作出了(2012)贺刑终字第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家喜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本院于2015年7月3日(2015)贺刑执字第44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8日起至2018年7月7日止)。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监狱于2017年10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监狱报称,罪犯陈家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取得较好成绩,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陈家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为证实以上事实,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监狱提供了罪犯计分考核登记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经审理查明,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监狱呈报罪犯陈家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检察机关对罪犯陈家喜报请减刑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陈家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陈家喜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8日起至2017年11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黎永忠审判员 黄献年审判员 甘怀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