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3执39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张家辉与南阳市世纪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辉,南阳市世纪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执3912号申请执行人:张家辉。2017被执行人:南阳市世纪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张家辉申请执行南阳市世纪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3民初19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南阳市世纪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家辉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南阳市世纪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南阳市世纪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保全的财产暂时无法执行,被执行人南阳市世纪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张家辉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南阳市世纪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家辉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恢复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峡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3民初197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锋执行员 杨晓峰执行员 张 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乔 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