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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2民初23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季昌平与安徽省鼎沛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昌平,安徽省鼎沛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522民初2377号原告:季昌平,男,196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被告:安徽省鼎沛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孙之水,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季昌平与被告安徽省鼎沛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季昌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安徽省鼎沛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季昌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安徽省鼎沛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给付建材款47248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安徽省鼎沛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原告购买水电材料。截止到2016年11月24日,被告共欠原告水电材料款47248元。被告单位工作人员梁敏向原告出具了一条欠条,欠条注明欠款为97248元。欠条出具后,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了50000元,尚欠47248元未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借口推诿不付,故原告提出上述诉讼请求。安徽省鼎沛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被告钢构厂房安装水电设备陆续向原告季昌平购买水电材料。2015年11月3日,原、被告双方经结算,被告共计欠原告水电材料款97248元。2016年春节前,被告向原告支付40000元,此后又向原告支付10000元,现仍欠原告水电材料款47248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以致成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送(销)货单、欠条及当庭陈述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季昌平与被告安徽省鼎沛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故原告要求被告安徽省鼎沛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支付水电材料款4724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徽省鼎沛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季昌平材料款4724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1元,由安徽省鼎沛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蒋大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 彤附件:本判决引用的法律、司法解释原文及本院账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开户行:中国银行含山支行账户名:含山县人民法院账号:17×××24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