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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72民初25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苏州好望角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南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好望角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南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2民初2567号之一原告:苏州好望角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保税区金碧大厦***室。法定代表人:蔡雪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龚亮,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南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目华北路***号第***幢***室。法定代表人:田敏,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邵静姝,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冉,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好望角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南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认为原告诉状中所提及的上海道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丰公司)已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且虹口区人民法院已于2017年7月17日受理了道丰公司的破产申请,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与破产人有关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并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业务虽涉及道丰公司,但道丰公司非本案的当事人,原告支付保证金的对象为被告,请求返还保证金的主体亦为被告,故不能因道丰公司已申请破产就将原、被告之间争议的案件移送至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本案系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案所涉纠纷应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被告的住所地为上海,故本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上海南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因异议不成立,由被告上海南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钱 旭代理审判员  王寰瑾人民陪审员  张 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紫然附:相关法律条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因本规定第一条所列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海事法院管辖。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