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4民初46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梁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4民初4666号原告:梁某某,女,200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法定代理人徐某,女,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梁某某,男,197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梁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金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