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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4民初46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梁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4民初4666号原告:梁某某,女,200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法定代理人徐某,女,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梁某某,男,197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梁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金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