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执33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晓庆与被执行人唐全、第三人张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庆,唐全,张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3307号申请执行人王晓庆。被执行人唐全。第三人张涛。申请执行人王晓庆与被执行人唐全、第三人张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陕0104民初4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晓庆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9551.56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唐全于2017年10月10日履行完全部案款,本院扣除执行费193元后向申请执行人王晓庆兑付案款19551.56元,申请人向我院提交书面申请终结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4民初4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蔷执行员 赵东执行员 王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