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民申16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窦华甫、白风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窦华甫,白风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民申164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窦华甫,男,住河北省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从刚,天津硕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负责人:李良,该支公司总经理。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白风华,女,住河北省黄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伯华,天津津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窦华甫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白风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津02民终6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窦华甫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严重违法。请求:1.撤销二审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承担精神抚慰金50000元;2.本案产生的二审、再审的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二审法院依据被申请人二审庭审时提交的商业保险单、一份投保人为天津市乾火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手书并盖章的投保单、一份天津市乾火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盖章确认的保险条款改判精神损害抚慰金由申请人承担。但一审法院给予被申请人充分的举证和答辩期,并提示告知被申请人及时提交相关证据。但直至法庭辩论终结前被申请人都未依法提供该证据。该证据不属于新证据,被申请人已对证据的权利内容进行了放弃,二审法院对此却视而不见,程序违法。2.虽然二审法院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传票和上诉状,鉴于该证据关乎是否改判,此种情况应暂时休庭,再次向申请人送达传票,重新组织双方开庭、质证,但二审法院却在未予质证的情况下就予以采纳,剥夺了申请人质证的权利,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3.该证据的签字盖章方并不是申请人而是天津市乾火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二审法院没有依法追加天津市乾火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为当事人,属于程序违法,实体上没有查清相关事实。综上,请求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窦华甫对本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各项费用具体赔偿数额并无异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二审提交的保险单、投保单等证据,对认定案件事实有重大影响,且一审未提交该证据主观上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故二审法院根据相关证据依法改判并无不当。窦华甫其他申请再审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窦华甫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咸胜强代理审判员 刘震岩代理审判员 赵 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董声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