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民初140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汇嘉(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叶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汇嘉(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叶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14030号原告:汇嘉(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水仙路海光大厦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260157266R。法定代表人:乔海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岳云、蔡雪,该公司职员。被告:徐叶锋,男,汉族,1988年1月23日出生,住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汇嘉(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叶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汇嘉(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玉衔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管 舒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