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22执4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刘某申请执行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22执43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赵某刘某申请执行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执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均没有查到有存款,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辽1422民初2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长征代理审判员 王德福代理审判员 姜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