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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民初47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天津市河北区公租房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永增、李占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河北区公租房管理有限公司,王永增,李占僧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4789号原告:天津市河北区公租房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金正公寓3-9-903。法定代表人:郭秀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世斌,天津淇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永增,男,195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李占僧,男,195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天津市河北区公租房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永增、李占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裴忠贺审 判 员  边凤乐人民陪审员  赵 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