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民初47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天津市河北区公租房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永增、李占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河北区公租房管理有限公司,王永增,李占僧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4789号原告:天津市河北区公租房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金正公寓3-9-903。法定代表人:郭秀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世斌,天津淇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永增,男,195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李占僧,男,195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天津市河北区公租房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永增、李占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裴忠贺审 判 员 边凤乐人民陪审员 赵 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