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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7执9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赵福收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福收,北京畅越天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7执967号申请执行人赵福收,男,1980年10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上蔡县。被执行人北京畅越天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东街。法定代表人陈庆峰,总经理。赵福收与北京畅越天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京石劳人仲字(2016)第2068号裁决书业已生效,裁决书确定北京畅越天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给付赵福收工资15448元及经济赔偿金8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赵福收于2017年3月2日申请执行,要求北京畅越天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给付赵福收工资15448元及经济赔偿金8000元,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北京畅越天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在原地址经营。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京石劳人仲字(2016)第2068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东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光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