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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3执8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张东伟与邢学起、何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东伟,邢学起,何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893号申请执行人:张东伟。被执行人:邢学起。被执行人:何营。张东伟申请执行邢学起、何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2017)豫1323民初10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邢学起、何营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东伟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邢学起、何营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邢学起的房产、车辆,被执行人邢学起下落不明,经多次查控,被执行人邢学起、何营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张东伟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邢学起、何营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东伟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恢复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峡县人民法院(2017)豫1323民初106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锋执行员 杨晓峰执行员 张 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乔 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