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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3刑初7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张金龙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龙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83刑初747号公诉机关孟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金龙,男,198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通许县,现居住孟州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7年9月30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0月7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0月12日经孟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10月20日被孟州市公安局逮捕。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公诉刑诉(2017)3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金龙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冬霞、张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金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金龙于2016年10月31日14时40分许饮酒后驾驶豫H×××××号二轮摩托车,沿孟州市合欢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黄河大道交叉口处,被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金龙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5.65mg/100ml。被告人张金龙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并提出了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张金龙判处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以下量刑处罚,并处罚金。被告人张金龙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上述事实,被告人张金龙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查获证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酒精呼气检测单、酒精检测委托书、当事人血样(尿液)提取登记表、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被告人张金龙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单;视听资料: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金龙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张金龙庭审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检察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金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0日起至2018年1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高中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闫宁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