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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4民初14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刘红丹与吴长福、福建省宁化百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丹,吴长福,福建省宁化百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4民初1408号原告:刘红丹,女,汉族,1978年12月15日出生,农村居民,住福建省宁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绪欣,福建翠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吴长福,男,1978年4月8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福建省宁化县。被告:福建省宁化百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翠江镇中环北路147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46692678824。法定代表人:宁卫东,总经理。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17幢十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66036394XE。负责人:魏建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秀香,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职员,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原告刘红丹与被告吴长福、福建省宁化百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许志和人民陪审员  王化民人民陪审员  夏由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叶佳佳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