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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民终32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徐新月与山西超世纪商贸广场有限公司、太原银建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新月,山西超世纪商贸广场有限公司,太原银建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终32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新月,女,195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成,浙江禾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伊拉,浙江禾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超世纪商贸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桥东街M区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秦晋锋,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原银建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南街鼎元时代中心A座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郝宇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瑞,男,太原银建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法务部法务专员,住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南街11号3单元302室。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洪涛,北京市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新月因与被上诉人山西超世纪商贸广场有限公司、太原银建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6民初34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二审审理期间,被上诉人太原银建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提交了一份新证据,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01民破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太原银建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山西超世纪商贸广场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依据该规定,本案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6民初347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徐新月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52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郝利亚审判员  王庆河审判员  温冠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