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6民初25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1-18
案件名称
刘大荣与巴彦淖尔市锦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大荣,巴彦淖尔市锦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6民初2524号原告:刘大荣,男,1948年1月16日出生,农民,住内蒙古杭锦后旗。被告:巴彦淖尔市锦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永刚原告刘大荣诉巴彦淖尔市锦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大荣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大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8元,由原告刘大荣承担。审判员 袁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菲 来源:百度搜索“”